《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皖经信安全函〔2023〕191号)
2024-04-10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皖经信安全函〔2021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1229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或者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35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见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4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见附件3),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来函后,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采用的化工工艺是否为国内首次使用进行鉴别。经鉴别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项目论证的函。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5种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指派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察看意见。专家组在鉴别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建设单位陈述意见。

  论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组论证结果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鉴别、论证意见。专家组鉴别意见分为是、补充完善后再鉴别、不是。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补充完善后再论证、不通过。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不通过,且为最终意见。

  论证报告需按专家组意见补充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逾期重新申报。

   第八条 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技术来源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鉴别、论证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应积极配合现场察看工作。

  专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别、论证工作,并对鉴别和论证意见结论负责。

  专家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单位和专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派员参加论证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

制提纲

3. 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